告发人:翟厚青
身份证号:340221196312214971
2009年3月2日,我与陶晓宝等在安徽南陵县投资芜湖华盛沥青混凝土公司,占20.83%股份,总注册财富1200万元。2010年2月8日,南陵县工
商局明知陶晓宝提交伪造我签名的《股东会决议》、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仍将股权变卦注销给非股东的王恩贵90%、汤爱珍10%。致公司被非法霸占!
2011年元月31日,该局作出撤销王、汤股东身份的行政处分,并公告。将公司恢复注销为翟厚青20.83%、钟贵桥20.83%、董淑平20.83%、陶晓宝37.5%。
2011年8月17日,南陵县工商局在我毫不知情的状况下又将股权变卦为王恩贵70%、汤伦彪20%、汤爱珍10%。后我得知:王恩贵与其妻弟汤伦彪、妻
子汤爱珍经过虚假诉讼,骗取了邻县芜湖县法院确实认王恩贵90%转让给汤伦彪20%的判决书。但该局成心忽视王恩贵90%、汤爱珍10%股权早已被该局撤
销并公告的事实,不只不函告芜湖县法院事实真相,居然荒唐地根据该判决将公司由翟厚青20.83%、钟贵桥20.83%、董淑平20.83%、陶晓宝
37.5%变卦注销为王恩贵70%、汤伦彪20%、汤爱珍10%;即使如此,该资料也不契合政府工商总局《有限义务公司股东变卦注销资料标准》有关“划转
股权裁定书”的请求。
安徽省南陵县工商局两次滥用职权、无法无天的行为严重进犯了我的权益,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。以上事实,恳请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追查相关义务人的法律义务。
告发人:翟厚青
附证据:
1、翟厚青身份证
2、股权信息表